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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钢结构基本抗震措施一般规定

呼和浩特钢结构基本抗震措施一般规定


呼和浩特钢结构基本抗震措施一般规定


抗震设防的呼和浩特钢结构节点连接应符合《钢结构焊接规范》

GB 50661-2011第5.7节的规定,结构高度大于 50m 或地震烈度高于?度的多高层钢结构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宜采用 S5级;

截面板件统厚比等级采用S5 级的构件,其板件经修正后宜满足 S4 级截面要求。

构件塑性耗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塑性耗能区板件间的连接应采用完全焊透的对接焊缝;

2、位于塑性耗能区的染或支撑宜采用整根材料,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,可进行等强拼接;

3、位于塑性耗能区的支撑不宜进行现场拼接。

在支撑系统之间,直接与支撑系统构件相连的刚接钢粱,当其在受压斜杆屈曲前屈服时,应按框架结构的框架梁设计,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可取 1.0,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宜满足受弯构件 S1 级要求。